中 華 民 國 關 稅 協 會 章 程
中華民國 65年01月18日第 一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 66年01月23日第 一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 67年03月22日第 一 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 70年03月01日第 二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 72年03月13日第 三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 76年03月22日第 五 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 82年03月26日第 七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 84年11月24日第 八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02年01月21日第十三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9日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 109年01月07日第 十六 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關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本會以研究、改進進出口貨物通關、徵稅
、退稅及其相關作業實務,表達會員心聲,溝通政府機關與工商企業界與相關團體之意
見,以利征納雙方業務之執行,促進經濟發展為宗旨。
第三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
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會得設立各省(市)縣分級組織。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列左:
(一)協助政府宣導推行政令,研究通關與國際貿易有關法規,建議政府採擇事項;促進社會福利之發展,辦理社會福利
相關活動。 (二)協助會員及報關與工商業者改進通關、保稅、退稅、簽證、結匯、商品檢驗等有關技術與
實務。
(三)舉辦前項有關法規與實務以及專責報關人員在職等講習。
(四)出版符合本宗旨之書刊。
(五)解答及協助會員解決有關業務之疑難事項,反映會員及報關與工商業者對通關相關措施之
改進意見。
(六)有關國內外關稅報關業務團體之交流與研究及參與國際關稅報關會議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1.個人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品行端正,贊同本會宗旨者,得加入本會為個人會員經會
員二人介紹,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取得個人會員資格。
2.團體會員:凡依法向中華民國政有關登記之報關業及工商企業與團體且贊同本會宗旨
,均得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由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由本會理事會通過,
取得團體會員資格。(得推派代表一人行使權利。)
3.榮譽會員:工商企業團體入會時一次付新台幣伍萬元以上者得為榮譽會員並經本會理
事會通過。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
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第九條:會員得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榮譽會員無此權利)每一會員(會
員代表)為一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 織 及 職 員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
事會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財產之處分。
7.議決團體之解散。
8.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置理事二十一人、監事七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產生候補理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遇
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
單。
第十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
3.議決理事、常務理事、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之辭職。
4.聘免工作人員。
5.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七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
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
補選之。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
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
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一條: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
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廿二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介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
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
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四條: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
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
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五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廿六條: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七條: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
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八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
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 費 及 會 計
第廿九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佰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榮譽會員新台幣伍萬元
以上,於會員入會時繳納之。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
3.政府機關與社團補助及事業費。
4.會員捐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卅一條: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
,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年度開始
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
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
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報主管機關)。
第卅二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卅三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四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卅五條:本章程報經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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